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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0-11-1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院受理上诉人龙云莎诉被上诉人陆键东、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的(1998)二中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二被上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龙潜家属发表致歉声明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民终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本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1995年12月,三联书店出版陆键东所著《陈寅恪》一书。该书记载了中山大学教授、著名历史学家陈寅恪在1949年—1969年的经历。作者陆键东在该书第五章“磨难终于启暮”的第四节中集中描述了龙潜在1954年9月—1956年6月任中山大学副校长、党委书记的言行,称龙潜留下了很多年后依然使“中山大学教工闻之胆颤心惊的‘豪语’”。《陈寅恪》一书中有关描写龙潜的事件内容,广东省档案馆及中山大学档案馆有关档案材料均有所记载,这些档案材料均形成于1956年至1957年,且作者陆键东在描述有关龙潜的事件内容时均加入了自己批评性的论述及贬意的修饰。陆键东在《陈寅恪》一书中以广东省档案馆中山大学档案馆有关档案材料作为事件描述的基础,但并未原文引用。

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人格不受侵害。本案中所涉及的中山大学档案馆及广东省档案馆的部分档案材料为整风运动中背对背所提意见,不应做为事实依据加以使用。上述档案材料,依据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公布,陆键东虽未原文引用该档案;但其利用上述在运动中形成的不得擅自公布的档案材料做为《陈寅恪》一书有关描写龙潜言行的事实依据是不妥的。《陈寅恪》一书是纪实性传记文学,陆键东在该作品中把不应公开的龙潜个人档案材料向社会公开,势必会对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使得不了解当时历史背景的人不能正确认识龙潜其人,使其社会形象降低。尤其陆键东在参照档案材料的基础上还加入了自己带有批评性的评论及贬意的修饰来描写龙潜在中山大学工作时的所作所为,使龙潜成为肆意迫害中山大学高级知识分子包括陈寅恪在内的左派代表,成为书中树立的反面人物,且历史档案中记载涉及龙潜对陈寅恪有过激言行的事件只有两件,而陆键东在《陈寅恪》一书中几乎将龙潜在这一时期所犯错误及许多中山大学教授背对背所提意见全部加以描述,无形中加重了龙潜个人对陈寅恪过激言行的程度;使读者认为龙潜对陈寅恪的迫害可谓深重。陆键东这样的描述是将龙潜作为该书反面人物来陪衬陈寅恪,降低了龙潜的社会评价,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的后果,对此陆键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陆键东所述其在《陈寅恪》一书中有关龙潜形象的描写均有历史出处,并未构成对龙潜名誉的侵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联书店出版发行了《陈寅恪》一书;也应对龙潜的名誉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告对于给龙潜的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酌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陆键东未对《陈寅恪》一书中有关龙潜的部分内容进行删改之前,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及陆键东不得重印、发行该书;

二、陆键东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龙潜的家属发表致歉声明,共同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致歉,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内容,费用将由陆键东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承担;

三、陆键东赔偿龙云莎、龙云斌精神损失四千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赔偿龙云莎、龙云斌精神损失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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